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解读:
本条是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明确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第二,明确了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即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三,明确了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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