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23-9-9 16:33:00

机动车物权转让,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其他人。

青山绿水~ 发表于 2023-9-9 21:54:53

你写作水平太高不懂“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散木 发表于 2023-9-10 17:08:40

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中是个重要的概念......
这个概念体现了法律对无辜参与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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