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
本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需集体决定。
村(社)集体留地经批准可用于村(社)级农贸市场、敬老院及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第六条 村(社)集体留地规划为工业的,由政府予以征收后,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免收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投资开发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 第七条 村(社)集体留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予以征收后,组织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由村(社)集体经济组 现在发达省市县的农村也没什么集体资产了,土地都被县里征用了。唉,农民太苦了 农村里的房屋土地都集体所有的,那不是无家可归了。。。。。 申请批复,当然有使用权!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是这个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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