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变“诈骗”,怎么回事?
捡到一张社保卡,分多次把钱转走,涉嫌信用卡诈骗,“捡到”变“诈骗”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祥云县检察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举行拟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
案件回顾
杨某在某医院门口捡到一张宝某遗失的社保卡(具有存储性质),随后在某镇农村信用社ATM机上输入该类卡的原始密码,发现该卡内有余额10300元,便分多次将该卡内的余额转走。次日,宝某发现自己卡内余额被转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归案。
办案期间,检察官发现杨某系四级听力障碍残疾人,随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杨某指派援助律师,保障其合法权益。杨某以自己只是“捡到”为由推脱,检察官对杨某进行了逐一释法,杨某自愿认罪认罚。
调查处理
案发后杨某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及时将犯罪所得如数归还,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到杨某的身体及家庭状况,以及属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拟对杨某作相对不起诉。
9月6日,祥云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检察官主动释法说理,让杨某对自己“捡到”变“诈骗”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表示会以此为戒。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均同意对杨某作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修正)》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大家要妥善保管财物,提高密码管理意识,特别对存在默认密码、密码简单的银行卡等金融工具,要及时修改密码,提高防盗系数,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当前社保卡已经加载了存储、取款、转账等金融功能,可以作为借记卡使用,属于立法解释中的信用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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