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消灭,时效依法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解读:
本条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作了以下规定:
1.撤销权原则上应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对于因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3.对于因胁迫享有撤销权的,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4.对于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不受1年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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