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事前反对加装电梯,加装后想使用被拒!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后,由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32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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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电梯,在使用属性上,虽然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但产权应该归属出资业主。
出资业主除了出资外,应该还有其他的无形付出,而这个老人,以原价把原始股收购了......
补款应该要给于使用, 毕竟这个电梯也不会升职。 lvguiping521 发表于 2023-11-13 13:07
补款应该要给于使用, 毕竟这个电梯也不会升职。
尽给你捣乱,没多付代价却平等分享你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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