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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陷阱
发表于 2024-1-13 15:51:54
擅自处分质押财产,造成损害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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