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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陷阱
发表于 2024-1-15 16:07:29
质押财产折价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解读:
本条明确了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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