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订婚强奸案”看强奸罪的认定
最近山西省阳高县审理的一起“订婚强奸案”引发热议,该案又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席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与刘某(化名)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与刘某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
5月2日中午,刘某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刘某一同前往席某某所有的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刘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拒绝。之后,席某某不顾刘某反抗,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刘某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席某某还拿走了刘某手机。
当晚,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刘某身体检查和现场勘查,认定席某某涉嫌强奸罪,遂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席某某与刘某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刘某的意志,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案件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行为包含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暴力和胁迫较容易理解,但是对于其他手段的认定则比较复杂,比如前段时间热播电视剧的《不完美受害人》中赵寻(角色名)醉酒后导致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行为,对于成功(角色名)涉嫌强奸罪也是经过重重阻碍才将其定罪。
强奸罪成立的关键之一,是要认定行为人的涉案行为违背了妇女性自由意志。在司法实践中,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行为的手段通常有以下几种:
(1)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按倒、卡脖子、塞嘴巴等,使女性不能反抗;
(2)胁迫手段,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杀伤被害人或其家属、揭发其隐私、利用迷信邪说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或从属关系以及孤立无援的状态,使女性不敢反抗;
(3)其他手段,即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女性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例如,趁女性昏迷、熟睡、重病之机进行奸淫;以灌醉酒或用药物将女性麻醉,使其处于昏迷状态而奸淫;以为女性治病为名进行奸淫;深夜冒充女性的丈夫或恋人使女性受蒙蔽而奸淫等等。这些手段在本质上都是违背女性意志的。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这一问题上,需要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间接证据结合言辞证据等加以分析认定。
本案中,事前双方有恋爱、订婚等行为,事后女方有呼喊、点火等激动行为,包括监控显示女方有被拖拽的情况,以及女方当晚报警、大臂与腕部检查有淤青等事实,这些行为可以认定席某某对刘某实施了暴力强奸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刘某的性自由权,席某某的行为已经涉构成强奸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温馨提醒
在交往和恋爱中,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莫要以身试法!
来源:金华法治、平安大鹏
真的是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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