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视报告财产令 ?该拘!
岁末年初,涉民生类案件易发,此类案件也一直为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2024年1月16日,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简要案情:
艾某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23年9月1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向艾某支付劳务费26230元,支付方式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6230元于2023年10月15日前支付。因李某某未按期履行,艾某多次联系未果,遂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仍一拖再拖,既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1月16日下午,执行干警向其释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李某某仍拒不履行,还再以需要时间筹措资金拖延履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拒执行为,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院发出严厉提醒:敬告各位逃避执行,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全力配合执行,积极诚信履约,是唯一正确的道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来源:金华法治、临沧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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