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在线's Archiver
论坛
›
法律咨询
› 以汇票出质的,权利凭证交付时质权设立
幸福是陷阱
发表于 2024-1-22 16:02:16
以汇票出质的,权利凭证交付时质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有价证券出质的形式要件以及质权生效时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以汇票出质的,权利凭证交付时质权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