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是陷阱 发表于 2024-1-24 14:43:16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读:
      本条明确了以应收账款设立质权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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