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不断的红尘 发表于 2024-1-25 10:00:16

二婚丈夫遗嘱让她懵了 继女和她的决定暖了

       因为丈夫的遗产的事情,史阿姨彻底寒了心。她的丈夫老王刚去世不久,史阿姨便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一纸传票,她被继女小王起诉到了法院。这时她才知道,丈夫生前留下遗嘱,把唯一的房产以及名下所有财产都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而对现任妻子竟然只字未提。
  “半路夫妻,相伴20年,竟然是一场空,到头来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史阿姨说不出的难过!而当遗嘱完全剥夺了一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甚至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样的遗嘱能生效吗?近日,这起案子有了结果。
  丈夫去世,遗产全部留给了亲生女儿
  宁波人史阿姨今年68岁,和丈夫老王都是二婚,两人重新组建家庭已有二十年。老王与前妻只有一个女儿,归前妻抚养。
  老王再婚前名下仅有一套六七十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离婚时,他声称会将房子留给女儿,但是,担心前妻觊觎,他并没有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再婚后,老王和史阿姨就住在这套房子里。而为了避免前妻打这套房子的主意,老王直接将其过户给了现任妻子,由史阿姨代持房产。
  二婚家庭日子难免磕磕绊绊,特别双方各有自己的孩子。
  日子悄然过去,随着年岁渐长,老王身体出了状况。去年老王病重,妻子以及女儿等各方轮流在医院看护。但最终老王还是没有坚持过来,在医院去世。
  没想到,丈夫刚去世,史阿姨还没有缓过来,继女小王就凭借一份遗嘱直接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接着,包括史阿姨在住的这套房产以及老王名下的所有财产都被小王申请保全了。
  小王出示的遗嘱是老王去世前几天留下的,除了签名部分,其他内容为打印的。遗嘱中称,房产由女儿继承,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养老金、抚恤金等财产全部归女儿所有。遗嘱中还有两位亲属见证人签字。
  继母很真诚,继女作出很大让步
  史阿姨尽管心寒、委屈,但还是认可房子是丈夫婚前财产,过户到她名下只是代为持有,她对小王的做法也表示理解,“毕竟房子在我的名下,她有些不放心,万一我把房子卖了,她就继承不到了。”同时,她也提出自己的难处,这套房产是老王的唯一房产,她在这套房子里住了二十年,早已经习惯了周围的环境,和邻居也处出了感情。现在自己年事已高,希望继女保留她的居住权。另外,丈夫名下的存款因为治病开销大,所剩无几。丈夫丧事是她办的,所以抚恤金等应归她所有。
  调解前承办法官及人民调解员多次前往老王居住的村社了解家庭情况和纠纷起因。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融合情、理、法进行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继承权、居住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产估价60万元,由继母史阿姨继承,史阿姨一次性给继女小王40万元。老王名下的银行存款、养老金、抚恤金等财产全部归史阿姨所有,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这个案子最终能这样调解,关键在于继母很真诚,继女作出了很大让步。
  如果继母不承认名下的这套房子是代持,那房产在她的名下,从法律上可以视为丈夫对她的赠与。继女则面临无法继承的风险。另外,继母住习惯了这套房子,继女也不会去住这套老破小,于是把房子给继母,由继母按照约房价的三分之二补偿给继女。继母在自己亲生子女的支持下,一次性支付了继女40万元。
  还有一点,那就是双方当事人都留有余地,不想把事情做绝,毕竟即便是再组家庭,史阿姨和老王也在一起生活了20年,史阿姨和小王也做了这么多年的亲人。
  遗嘱应为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承办法官及人民调解员分析说,本案调解不仅从法律的尺度衡量,还充分考量到伦理的限度和情理的温度。
  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然被继承人立下遗嘱将遗产都留给女儿,但考虑到其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同时,“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长辈慈爱,晚辈孝顺,这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房屋权属来源、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后,作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
      来源: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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