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家承担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解读:
本条是关于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发生与交付一样的效果,即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解读:
第605条和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均是“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两者却存在以下不同,实践中需要正确把握:
1.两者承担风险的适用原则不同。前者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的例外,而本条适用交付转移风险原则。
2.买受人的主观原因不同。前者要求买受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原因,而本条不要求。
3.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状态不同。前者出卖人没有也无法履行交付义务,而本条的出卖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交付行为。
4.买受人开始承担风险责任的时间点不同。前者的时间点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前,本条的时间点是出卖人履行部分交付标的物的行为之后。
快递是卖方承担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