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xjszx 发表于 2024-3-1 19:06:41

常态的、长时间的,又不限制学生对象范围的晚自习免费托管,反人性的制度。不会长久。

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对当事人是不收费的,但是财政有一定的补贴。
晚自习免费托管,不能向学生收费,也没有财政补助,让老师情何以堪?
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但晚自习免费托管(不能向学生收费,也没有财政补助)的学生,目前范围对象没有限制,老师又情何以堪?

cxjszx 发表于 2024-3-1 19:11:07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甬教基〔2008〕16号)规定:

不得组织通校的义务教育段学生参加在学校的晚自修。

这么快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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