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典型警示案例: 盗伐他人所有林木要不得
盗伐他人所有林木要不得接群众举报,村民周某某因搭柴棚需要,于2022年2月6日下午未经树木所有者同意,在宁海县前童镇某某村的后面山上砍伐杉树四株并运至家里。经鉴定勘验,周某某砍伐的杉树立木材积0.2362立方米,价格认定林木价值为99元。
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该违法人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4株,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佰玖拾伍元整(495.00元)。
近年来虽然盗伐他人所有林木的案例偶有发生,有的是知法犯法,有的是因为无知,不知道未经他人同意,不能随意砍伐他人所有树木,稀里糊涂犯罪了。无论是哪种情况,社会公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共建绿色家园做出积极贡献!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木材检查站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