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渐浓 发表于 2024-4-18 09:16:43

操控大量手机虚增直播间人气 浙江首批“新型网络水军案”判了  

      “这个玉米真的很好吃!”“这款粉底我用过,很服帖。”“主播太棒了!”……
  你是否在直播间中看过这样齐刷刷的评论?但你可能想不到,屏幕上那些买家和商家的对话、买家的夸赞,可能是一个刷手同时操作几十个号发出来的好评。
  引流、互动、推广、涨粉……可能满满都是“套路”。
  近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浙江首批因造假手段操控软件虚增直播间人气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其中,王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操控大量手机,数千个账号涌入同一个直播间
  “只要你买个手机建个机房,再利用软件操纵手机,自动进入某个指定的直播间,不需要做什么,只要手机在直播间里面‘挂着’账号吸引人气,就能赚钱……”
  2022年底,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从朋友处听说直播间刷流量“助阵”非常赚钱。王某很心动,立马向长沙某科技公司购买了大量手机、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翻墙工具和“云控软件”,在鄞州区多地设立群控机房,雇佣杨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操作接单系统和群控软件。想着能大赚一笔,“豪气”的王某还邀请了张某等朋友与他一起“大干一场”。
  近年来,“网络水军”的违法活动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与以往“拉人头”进入直播间增加人气的情形不同,王某只需要在电脑上使用“云控软件”,就能操控机房里上千部手机自动进入某短视频平台直播间,并进行关注、点赞、评论等任务。在软件的操纵下,几百甚至几千部手机瞬时涌入同一个直播间,原本只有个位数的人气立刻暴涨,顺势吸引更多“野生”流量。
  在王某的工作室里,有一个手机搭建的实体机房,密密麻麻地排列着几千部手机,一旦接到增加虚假人气的订单,王某就利用操控软件,机房里的大量手机进入指定直播间“充人头,增人气”,最后再按进入直播间的时间和手机数量结算非法获利。
  一番操作看似简单粗暴,背后收入却相当暴利,王某交代,“一台手机每天收费6.65元,两个工作室加起来有差不多4600台手机,断断续续工作了三四个月”。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收入近300万元。
  利用操控软件虚增人气,王某获刑一年三个月
  经查,这些操控手机所登录的短视频平台直播间账号均系王某从他人处批量购买所得,未经过直播平台实名认证,为虚假账号。但即使被平台查封,只要重新注册就能卷土重来。
  对此,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道:“直播平台账号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虚假账号买卖现象猖獗,导致犯罪分子有隙可乘。而且犯罪团伙能够低价购进数千部手机用于操控,其手机收购来源存疑,这也暴露出手机回收市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那么,王某利用操控软件虚增人气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表示,王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批量操控软件,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虚构的评论、点赞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可以认定为《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办理王某等人非法经营案过程中,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追诉漏犯8人,该系列案共有17人进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目前其中10人已经获得法院有罪判决,其中王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最终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系列案件为浙江首批因造假手段操控软件虚增直播间人气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在直播间流量造假的猖狂行为。
  检察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虽然“网络水军”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之事,但这些年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野蛮生长,形式也从一开始的“单兵作战”逐步到“规模团战”。
  “网络水军的行为方式有很多种,除了在直播带货中‘刷人气’,在购物网站‘刷好评’,还有发布侮辱、诽谤等信息的网络暴力型;或受企业或个人雇佣对负面信息、评论进行有偿删除的类型;有的则是造谣传谣型,编造虚假吸引人眼球的信息或谣言,来实现炒作、引流等目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此,检察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水军”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及当事人如果发现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向相关平台或管理部门及时举报。
  也请广大商家注意,有些“流量高变现快”是“网络水军”打造的噱头,切勿非法推广,危害互联网生态,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本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显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推动完善网络监管体系,构建长效机制,强化网络平台责任,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维护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宁波晚报

散木 发表于 2024-4-18 12:29:25

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收入近300万元。
月入近百万?

木林森叶 发表于 2024-4-19 07:51:28

:dizzy::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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