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有权取得最高债权额内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解读: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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