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读:
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的债的转移形态。故债的移转就是债的主体之变更,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三种形式。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
3.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4.债权的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
这个“善意第三人”的意思是:㈠法律没有规定不得转让;㈡根据债权性质可以转让;㈢第三人不知道或可以推定不知道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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