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某男子去世,留下一笔存款,母亲和女儿吵翻了……
沈某前段时间因病去世了,沈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数额不小的存款。也就是这笔存款,使沈某的母亲与女儿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原来,沈某的父亲在沈某很小的时候去世了,沈某母亲独自将沈某抚养长大。年轻时,沈某创业失败与妻子离了婚,之后一直单身。离婚后,女儿一直随沈某前妻共同生活,因沈某无力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来往。沈某也因为债务缠身,变卖了所有资产,与母亲共同居住在农村老家。在沈某的努力下,慢慢还清了所有债务,之后还在市区购置了一套小面积的商品房,与女儿也恢复了联系。
现在,沈某母亲提出商品房可以归孙女,但是存款想共同继承,因为沈某母亲只有一个子女,沈某去世后就没有了依靠。而沈某女儿提出,为沈某支付丧葬费用需要在遗产中先行扣除,再来讨论剩下的遗产如何继承。沈某母亲认为,父母去世后子女妥善处理后事是人之常情,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子女承担,因此前来余姚市公证处咨询丧葬费用的支出是否应当先行从遗产中扣除。
公证员告诉沈某母亲,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丧葬费用并不属于税款,也不属于债务。因此,遗产分配与丧葬费负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二者各自独立且互不相干。对于丧葬费用是否应当从遗产中扣除,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包括在父母生前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也包括在父母去世后妥善安葬的义务。子女为老人办理身后事,系尊重伦理道德、符合公序良俗的主动行为,即使对于那些遗产不足以抵消丧葬开销的状况,子女同样负有安葬逝者的责任。
因此,为办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宜产生的支出不宜简单在遗产中直接扣除。沈某女儿作为逝者的成年子女,负担合理的丧葬费用既为人之常情,也符合我国传统习惯。
来源:余姚日报、余姚市公证处
还是我没存款的好?没啥遗憾! 生这样的悲惨,何必要生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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