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l1969 发表于 2024-6-2 10:53:03

婚礼出bug,婚庆公司被判赔精神损失费!

      不少新人在举办婚礼时,都会邀请婚庆公司全程跟拍记录。拍摄本是为了留住值得珍藏的美好回忆,但如果婚礼录像无法顺利交付,这样的遗憾该由谁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梁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策划服务合同》,约定由婚庆公司为其提供摄影、录像、主持人、即拍即出、酒店布置、新娘妆等婚庆服务,套餐费用合计20588元。合同中,双方并未就各个项目的价格进行具体约定。
      2023年12月,婚礼如期举办,婚庆公司完成了酒店布置,并安排了现场摄影、录像等服务,但未依约提供婚礼主持。婚礼结束后,婚庆公司仅向梁某交付了9张婚礼照片,婚礼录像及其他婚礼照片经多次催要均未交付。催要无果后,梁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婚庆服务费20588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中,婚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婚礼录像及其他婚礼照片,亦未依约提供婚礼现场主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婚庆公司已提供了酒店布置、新娘妆等婚庆服务,结合梁某主张、套餐总价及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婚庆公司退还相应服务费用6600元。
      此外,案涉录像、照片系梁某婚礼举办当日的录像、照片,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和人格象征意义,是无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婚庆公司未向梁某交付婚礼录像照片必定给梁某及其家人带来终身遗憾,给其精神上造成损害,结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对梁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5000元予以支持。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按照民法典颁行前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允许当事人在违约请求权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解决了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对于当事人遭受的人格权损害填补不完全的问题。
      婚礼对于新婚夫妇而言,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仪式,其过程不可重复和再现,婚礼录像及照片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本案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婚庆公司无理由拒不提供婚礼录像、照片的行为,判令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同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全面维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禅城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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