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一人100元,结账却变成了1000元……旅游被“宰”怎么办?
案情简介在繁忙的工作和学习之余,假期旅游是不少人选择放松心情的一种方式,但在旅游时遇上贪心的商家就非常闹心了。
郑某第一次到海岛旅游就遇到了一些不愉快的事。郑某一起和朋友跟随旅游团去海岛游玩,到那儿之后,导游极力推荐大家玩一下摩托艇,郑某二人觉得不错,便决定尝试一下。玩摩托艇之前,导游和商家都说100元每人。郑某和朋友各自乘坐一辆摩托艇,刚开始一直是商家开着,不一会儿商家说让郑某二人自己驾驶。等到郑某二人开完回到岸上结账时,商家却向郑某索要1000元。
郑某感到很费解,便向商家询问:“玩之前不是说好一个人100元吗?”商家解释道:“是一个人100元,但100元的前提是只开一圈,你们已经开了五六圈了,所以两个人加起来一共是1000元。”人在海岛,郑某和朋友无奈支付了费用。那么请问,郑某该怎么维权?
权利义务清单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以及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外,我国《旅游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由此可见,当游客发现导游介绍的自费项目中存在欺诈时,可以要求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或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该导游属虚假宣传,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因此,郑某二人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法律风险提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来源:浙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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