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债务履行顺序,双方应当同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解读: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包括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行使消灭的抗辩权会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而延缓的抗辩权仅阻碍对方请求权效力在一定期限内的发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5.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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