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草 发表于 2024-6-19 11:25:56

杨梅季来了!了解这6个关于杨梅的法律知识

      
      杨梅是慈溪市农业经济发展的特色产业,连着慈溪梅农“共富经”。当下正是杨梅上市季节,慈溪法院协同慈溪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织干警走进“慈溪杨梅”助农直播间、杨梅集市、果蔬专业合作社等地,为梅农、杨梅经销商、游客等群体开展普法宣传,以实际行动守护“甜蜜产业”。      杨梅口感独特、酸甜爽口,是当下备受欢迎的时令水果,关于杨梅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      杨梅采摘期短、工作量大,不少梅农会临时雇工人采摘杨梅。若工人在采摘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雇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按照双方在损害事故发生过程中各自的过错确定。梅农在雇用他人从事杨梅采摘工作时,要做好技能和安全培训,建议梅农与雇员约定由雇主购买相关保险,在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理赔金额用于冲减雇主赔偿责任,以减少双方因意外事故产生的损失。另外,采摘人员也要时刻树立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任意攀爬,谨慎作业,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不少城市的马路绿化带、公园、广场里均有种植杨梅树,每到杨梅季,饱满的果子挂满枝头,这些树上结的杨梅能随便摘吗?      不能。这些杨梅树多为城市景观树,是城市公益基础设施的一部分,爱护公物、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可随意采摘。而且,景观树不同于食用果树,平日无专业果农培育,管理方为了防治病虫害会定期喷洒药物,结出的果实不仅不好吃,还存在一定的健康隐患。      看到山上他人种植的杨梅树,趁无人注意偷爬上树摘杨梅,若发生意外,责任谁承担?      伤者自负其责,梅农无须担责。梅农承包的杨梅山是用以种植杨梅树等经济作物的林地,并不具有公共场所的特征,未经梅农允许他人不能擅自进入并采摘杨梅。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偷摘杨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偷盗、偷摘杨梅数量较大的,还可能构成盗窃罪。公民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私自进入他人梅园采摘杨梅受伤的,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要求梅农承担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将不能得到支持。      梅农将梅园开发为旅游观光场所,游客采摘观光过程中受伤的,梅农是否要承担责任?      如果梅农将梅园开发为旅游观光场所,通过收取门票等方式允许游客进入采摘杨梅、旅游观光的,梅园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特征,梅农对进入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梅农应当在开放前对梅园做好规划,对已知风险通过设置隔离栏、警示标志等方式防范风险发生,对入园游客做必要的安全提示、培训,加强对园区的巡视、管理。若游客在采摘、观光的过程中受伤的,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此时,梅农作为经营者需要根据过错程度向受伤游客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慈溪杨梅”声名远播,一到杨梅季就有一些外地杨梅假冒“慈溪杨梅”对外销售,影响慈溪杨梅声誉,扰乱市场。这样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慈溪杨梅作为慈溪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已成为区域特色产业。将外地产杨梅假冒“慈溪杨梅”进行销售,可能会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商标权利人有权对假冒销售者要求赔偿。另外,销售者知假卖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假一赔三”,如果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500元,消费者有权主张500元的赔偿。      一些商家为了提高自家杨梅销量,在宣传中使用“最低价”“最甜”“最大”等用语,这是可以说的吗?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营者在做宣传时,应仔细推敲相关宣传内容,宣传用语须符合实际情况、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免对自家杨梅产生负面影响。      来源:浙江天平综合慈溪市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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