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洋中的孤舟 发表于 2024-6-19 13:49:03

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读:
      本条是关于部分履行债务的规定。在法律、交易习惯没有规定、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且合同性质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债务人应当一次履行其给付义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分期给付时,债务人不得分多次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分期给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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