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解读:
本条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此外,本条第二款在原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债务人可以取回提存物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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