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基层医疗难点堵点咋解?权威解读来了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天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市级层面的基层公共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将给宁波基层医疗、基层百姓带来什么?村医招不进、留不住,基层医疗水平不高,老百姓看病不便……这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的难点、堵点,能从立法层面一一得到解决吗?记者就此邀请宁波市卫健委基层卫生处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如何让基层百姓在“家门口”就医
每个乡镇、街道设置医疗机构
如何让基层百姓在“家门口”就能实现就医?《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保障用地空间落实。
按照《条例》,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家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可以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区域地理状况等增设;行政村常住人口超过一千人且距离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超过一公里的,设置一家村卫生室;行政村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下或者距离乡镇卫生院服务半径一公里内的,可以根据需要统筹设置村卫生室,也可以纳入周边其他村卫生室服务范围,或直接纳入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范围;社区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建设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的要求,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卫生服务站。
按照《条例》,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确定的标准和实施保障要求,设置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如何就医
基层医护人员上门服务
老年人是健康服务、医疗服务需求尤为突出的群体,《条例》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老年人就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支持、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等途径,对辖区内未设立健康医疗服务点的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日常诊疗、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保障,对已经设立健康医疗服务点的,加强业务指导。
《条例》第二十七条还明确提出医养结合,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建立家庭病床的居家老年人等,提供上门诊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等服务,并对居家老年人家庭病床相关医疗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基层留不住健康“守门人”怎么办
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政策倾斜
村医招不进、留不住,人员严重老化、短缺。为解决这一全国性难题,留住更多健康“守门人”,《条例》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员的保障作出了特别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支持农村定向医学生培养工作,对定向培养的医学生落实补助,做好就业安置以及履约管理;在符合执业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放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报名条件;招聘全科、公共卫生、精神卫生等紧缺专业人员,难以形成竞争比例的,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按照实际报名人数组织招聘;支持区(县、市)对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推进市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双向流动,建立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并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同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薪酬水平与县域医共体内部其他同等医疗卫生人员薪酬水平相衔接,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人才项目、评奖评优等方面给予扶持、倾斜。
如何确保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各级政府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如何确保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下列经费提供保障:基本人员经费;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等经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经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其他相关经费。
《条例》还规定,对地处山区、海岛,且因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和人员合理待遇。
同时,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助,以及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补助、工伤、抚恤等待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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