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依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解读: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归属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规则有:
第一,明确了有约定按照其约定,即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明确了返还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第三,明确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的情形,即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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