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毁损且不能修复,当事人可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解读:
本条是关于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后,当出现的情形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时候,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都产生法定解除权,都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本条规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都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事由是: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出现这种情形即失去了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的意义,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存在对双方都没有意义,因而可以解除合同。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出卖人破产无法交付标的物等。本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的解除权,各方都可以行使该解除权而使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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