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解读:
本条是关于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规定。因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解除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两种处理方式: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则按第751条规定的风险负担规则处理,承租人应当继续支付租金;
如果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则风险负担规则不再适用,而适用合同解除制度,即按租赁物的价值对出租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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