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云天 发表于 2024-10-5 09:21:10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如何确定监护人?

      案情简介
      被监护人袁小丁,男,2016年10月10日出生。其父亲袁某生,母亲孙某某。袁某生、孙某某育有两女两子,长女袁小甲,2001年2月15日出生,次女袁小乙,2006年4月8日出生,三子袁小丙,2008年11月3日出生,小儿子袁小丁。袁某生于2022年12月份因病去世,孙某某自2018年秋季前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监护人袁小丁自父亲袁某生去世后,一直随其小姑袁某华和姑父李某某在德州市德城区古运新城生活。
      被监护人袁小丁的爷爷袁某凯、奶奶王某芹均已去世。袁小丁的外祖母(姥姥)去世多年,其外祖父孙某华已86岁,其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外孙,并表示对外孙袁小丁由其姑父、姑母李某某、袁某华照顾无异议。被监护人袁小丁的姐姐袁小甲表示自己无能力抚养弟弟,同意弟弟袁小丁由李某某、袁某华抚养。被监护人袁小丁的二姐袁小乙、哥哥袁小丙均未满十八周岁,二人表示同意由姑父、姑母收养弟弟袁小丁。袁小甲、袁小乙、袁小丙均向本院出具证明。袁小丁本人当庭表示对母亲没有印象,愿意跟随姑姑、姑父生活。
      被监护人袁小丁所在的河北省故城县夏庄镇袁二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袁小丁的母亲孙某某以自2018年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袁小丁未尽到抚养义务,村委会同意袁小丁随申请人李某某、袁某华生活。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作为袁小丁监护人的母亲孙某某自2018年秋离家出走,几年来对袁小丁未尽到抚养义务,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现两申请人申请撤销孙某某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监护人袁小丁的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第一顺序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多已去世或年事已高,无能力履行监护责任。第二顺序的兄、姐等,有的尚未成年,有的明确表示无能力监护。申请人李某某、袁某华作为袁小丁的姑父、姑母自愿担任其监护人,其有抚养袁小丁的能力,且经过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故二人具有监护资格,故撤销孙某某监护资格后,可指定李某某、袁某华为袁小丁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孙某某为袁小丁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袁某华、李某某为袁小丁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孙某某作为袁小丁的母亲,为其法定监护人,其自2018年秋季前后离家出走后未履行监护义务,袁某生因病去世后,孙某某仍未履行监护义务,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袁小丁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撤销孙某某的监护资格,是对那些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的一种强有力的震慑,彰显出法律的权威,促使父母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同时袁小丁即将面临小学入学等事项,本案依法指定袁小丁的实际抚养人李某某、袁某华为其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袁小丁的合法权利,也为类型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示范样本。
      来源:德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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