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人,为何无刑责?
开车撞死人,为何无刑责?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审理始末 开车撞死人,为何无刑责?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审理始末
司机开车撞死人,法院认定司机无事故责任,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案件发生后,因为判决结果打破了一些人原有的“谁弱谁有理”的固有认知。迅速引发公众热议:“行人闯红灯是否能定罪?”、“机动车正常行驶撞死人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判决后,争议乃至“网络审判”仍不少。
行人违法应担责
“3、2、1”……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某却已驶出停车线,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南北向红灯已亮,行人周某刚仍冲向斑马线。“砰!”二人相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一辆小客车的左前侧,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躲闪不及,正好轧过。周某刚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社会上有观点认为,行人属于弱者,应对其特殊保护,赋予更高的路权。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鉴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更易遭受伤害而确定的‘避让行人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在交通出行中具有天然豁免权。”本案的主审法官,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薛依斯说道。
法院:
意外事件可免刑
法院受理该案后,薛依斯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确定周某刚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行人照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薛依斯解释说。
同时,根据监控视频、言词证据等多项证据,周某刚在事故发生后,直接逃离现场,对凌某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监控视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与很多同事都认为一个身位的距离很难刹住车,且刘某的车是路口等待的第二辆车,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被前车遮挡,这是一个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监控视频显示,车辆在前轮碾压过后,没有明显加速行为,由此可以判定刘某主观上没有罪过。
2024年9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中,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无事故责任。
法官:
依法审判显公平
案件判决生效后,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许多人纷纷感慨:“原来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上另一种声音同样引人注意:“致人死亡才判两年半,这也太轻了吧。”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显著差异。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再犯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刑罚。”薛依斯说。
据:法治日报 电瓶车与行人相撞,滚到汽车盲区无端背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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