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车位如何分割?法院这样判
缘分消尽闹离婚,共同财产得分割。房产、存款、车辆等倒是常见,储藏室和车位该怎么处理呢?近日,江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回顾:
李某与杨某2013年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然而,缘分并未就此终结。2016年,李某与杨某复婚。复婚后,李某购买了上述房屋所在小区的储藏室和车位。谁知,2024年7月,两人再次遭遇婚姻危机,李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矛盾焦点集中在了复婚后购买的储藏室和车位上。杨某要求分割这些财产,鉴于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他便主张获得相应的归并款。但李某认为,早在第一次离婚时,双方就已经约定房屋归她所有,储藏室和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物,自然也是她的。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储藏室和车位都有单独的购置合同,它们能够独立使用,也可以单独转让,并不是房屋的附属物。其次,储藏室和车位使用权的购置行为,都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某有权主张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这一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将储藏室及车位的使用权归并给李某是较为合适的处理方式。同时,李某应当根据购置价格,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归并款。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梁溪法院判决房屋配套储藏室、车位的使用权由李某享有,李某需向杨某支付归并款4万余元。
法官说法: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时,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对房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以房屋产权证明上载明的户型、面积等信息为准。而像婚内购置的储藏室、车位等买房后另外添置的财产,一般是通过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使用权合同的形式取得,因此它们相对独立,并不当然地成为该套房产的附属品,并且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同一小区内,单独使用和转让。因此,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能以房屋的归属直接确定与之配套的车位与储藏室,而是应在充分考虑物的效用的情况下,合理处分。
来源:现代快报 朱鲸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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