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重围 发表于 4 天前

致全体市民的倡议书

关于共同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倡议书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鸟类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守护者,是维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纽带。宁海县山川秀美、湿地广袤,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现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法律意识,严守法律底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宁海县禁猎区与禁猎期(依据宁政通〔2016〕1号通告):      禁猎区:浙江宁海双峰国家森林公园;浙江宁波宁海桃花溪省级森林公园;浙江宁波宁海南溪省级森林公园;宁海县管辖范围内的三门湾湿地、象山港湿地区域。      禁猎期:兽类野生动物每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和春节期间的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初八为禁猎期;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      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土枪、地枪(地弓)、 气枪、排铳、弹弓、弓弩、毒药、麻醉药、炸药、铁夹、吊杠、电捕、猎套、网具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5、举报违法行为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或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74-59976892。      二、主动参与保护,共建和谐生态家园      1、清除非法猎捕工具请对林区、苗圃、果园、农田、鱼塘、河岸、滩涂等区域展开自查,主动拆除捕鸟网、猎套、电捕装置等非法工具,并上交至乡镇(街道)、村(社区)。      2、科学防护农林作物如需保护农作物,请采用无害化措施,如安装粗线防鸟网、悬挂反光带、使用超声波驱鸟器等,避免误伤鸟类。发现挂网鸟儿,请及时解救放飞。      三、强化责任意识,共护绿水青山      1、拒食“野味”摒弃“野味”陋习,抵制非法交易,从源头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伤害。      2、守护栖息环境不破坏湿地、森林等野生动物栖息地,不干扰其自然繁衍活动,共同维护生态安全。      3、配合执法监督      积极配合并支持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巡查行动,共同筑牢生态保护防线。      保护野生动物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崇高事业。让我们携手行动,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绘就“湿地鹭鸟翩跹,林间百鸟争鸣”的生态画卷,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宁海贡献力量!      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日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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