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婚前的借款,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后能要求对方返还吗?即墨法院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带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案情简介
孙某某与国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孙某某向国某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二人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国某某多次向孙某某转账共计4万余元,孙某某多次向国某某转账共计13万余元,后二人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仅对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和宅基地房屋、家具、汽车归属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婚前该笔借款予以确认。
后国某某向孙某某追索该笔1万元借款未果,遂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给付利息。
法院审理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焦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国某某和孙某某是否将涉案借款进行分割的问题。案涉借款产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仅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未对个人婚前财产作出明确约定,且孙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涉案借款作出其他约定的事实,故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国某某的个人财产。二是案涉借款是否已经清偿或通过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方式予以抵偿的问题。案涉离婚协商书中未约定涉案借款的处分内容,不能认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借款归属进行划分或予以抵顶,孙某某亦未索回借条。虽然孙某某辩称于2018年5月转账偿还案涉借款,但该笔转账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排除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因此判决孙某某偿还国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作出后孙某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一定因婚姻关系转换为夫妻财产。
法院提醒,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对婚内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并作出明确约定,厘清共同财产的数量、各自份额,明确权利归属;对离婚经济性补偿或损害性赔偿进行明确约定。如涉及夫妻之间的婚前债务,应在财产分割内容中载明婚前债务的性质、金额、清偿时间及方式或是否协商通过婚内财产倾向性分割的方式予以抵偿,避免因遗漏而产生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青岛市即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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