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起纷争,卖家虚假发货
网购起纷争,卖家虚假发货法院:商家构成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网购过程中,如果遭遇商家虚假发货,消费者能否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网购虚拟发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11月,张先生打算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大促活动期间购买两台变频器,经挑选看中了王某店铺内的变频器,两台总价3040元。在平台满减优惠后,张先生实付2540元。下单后,张先生询问是否可以开发票,得到了否定的回答。同时,王某称因平台活动,变频器价格有误,让张先生申请退款。然而退款次日,张先生发现变频器仍在售卖,于是再次下单购买。
“不是跟你说价格有误吗,你怎么还拍?”下单后,张先生再次收到了王某要求他退款的消息,但他认为既然商品价格有问题,王某就应该下架,而不是继续展示任由他人下单再进行退款。就在双方未就退款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王某在平台上传了该订单的物流信息,随后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但签收地址是王某所在地。一气之下,张先生在网购平台发起投诉,平台从王某店铺保证金中扣除100元对张先生进行了赔付,并建议张先生申请仅退款。
张先生认为,自己明明能享受到平台的促销活动,但王某却拒绝履行发货义务,而且为了应对平台规则,在实际未发送真实产品的状态下,以虚假运送单号向其自身所在地发送虚拟快递用于应对平台发货信息的追踪。2025年1月,张先生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王某存在虚假宣传并“退一赔三”。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网购平台经营的网店内展示变频器的商品购买链接及商品单价、优惠活动等信息,原告张先生通过平台购买了两台变频器,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成立,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义务。
王某明知该商品不参与促销活动,仍旧在购买链接中展示促销活动,两次在原告正常下单购买商品后要求原告申请退款,且未及时下架商品,并存在虚拟发货以骗取平台方确认订单完成的行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退还已支付货款2540元并要求按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其损失,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退还货款2540元,并赔偿张先生7520元(扣除此前已赔付的1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做好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存留及货物查收工作,一旦发现交易存在异常,可先与商家沟通,要求商家按照约定发货或退款,并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合理赔偿。若与商家沟通无果,可及时向网购平台投诉,详细说明订单信息、虚假发货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若对平台处理不满,可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求助。必要时,可以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海萱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彭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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