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步天涯 发表于 3 天前

患糖尿病遭保险公司拒赔

患糖尿病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免责条款无效,赔8万元
  儿子确诊糖尿病,父亲为其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未出现并发症为由拒赔。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险保险金8万元。
  案情回顾:
  王某为其子小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重疾险,并按时缴纳保费。2023年1月,小王被诊断患有1型糖尿病,需长期规律使用胰岛素治疗。
  2024年5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小王病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严重的1型糖尿病”释义条款为由拒赔。
  小王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辩称,小王的情况不符合重疾险赔付范畴。根据合同,认定“严重的1型糖尿病”,除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180日以上、相关检测结果异常且经专科医生确诊外,还需至少出现以下一项并发症:(1)已出现增殖性网膜病变;(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庭审中,王某确认小王未出现上述三项并发症。
  法院审理查明,从医学角度看,1型糖尿病的管理依赖胰岛素治疗和血糖监测。积极接受治疗控制血糖可有效降低并发症风险。小王确诊后积极治疗,年龄尚小,出现并发症概率较低。保险公司将三项并发症作为认定“严重的1型糖尿病”严重程度的条件,属于通过附加条件对重大疾病予以限缩解释,使被保险人难以达到理赔条件,以免除自身责任,相关条款实为免责条款。现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向王某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某不产生效力。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王已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且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180日以上,相关检测结果异常,并经医生明确诊断,应当认定已患“严重的1型糖尿病”。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舟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设定应符合公众认知和投保人合理期待,界定标准应契合通行医学诊断。
  本案中,将三项并发症作为“严重的1型糖尿病”的认定条件,既不符公众认知,也不符医学标准,属限缩解释免除责任,为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尽该义务则条款不生效。保险机构除营利外,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处理理赔。 
      来源:浙江法治报 马丽红 通讯员 张浪 张璐

又欠木公 发表于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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