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不住的!借用他人微信账户逃避执行,获刑
“我就是用别人的微信点个外卖、买杯奶茶、买张彩票,这也能算犯罪?”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被执行人唐某长期借用他人账户过着“普通”的生活。近日,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1年,唐某因四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上法庭。依据生效判决,唐某应偿还债务33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唐某分文未还。
2022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申报财产并限制高消费。但唐某选择“玩消失”,拒不报告财产,电话不接,行踪难觅。为查找唐某下落,执行法官自2024年1月起至2025年2月,四次前往唐某老家安徽颍上县,终于在2025年2月将唐某抓获并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执行法官发现,为逃避执行,唐某长期控制并使用以案外人罗某名义注册的微信账户并绑定罗某银行账户。经查,这个“隐身”账户在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里,资金流水达50余万元。扣除必要的基本生活开支后,唐某将其中的40余万元,全部通过这个账户用于个人日常高频次消费和转账,包括外卖点餐、网购等日常开销,以及短途旅游、游戏充值、购买彩票等生活享受。
2025年3月,岱山法院将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唐某到案后对其拒不执行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无论金额大小,任何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拒执罪。请所有被执行人引以为戒,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正道。
来源:舟山政法融媒体中心 徐可叶 浙江法治报 通讯员 余叶君 陆启立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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