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签了《安全须知》,经营方就能免责?
顾客在游玩时意外受伤,一份事前签署的《安全须知》,能否成为经营场所的“免责金牌”?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经营场所责任纠纷案,再次为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敲响了警钟。事发去年暑假。11岁的小陈在一名带队家长的陪同下,与同学们一同前往某运动基地游玩。该场所内设有滑雪机、蹦床、旱雪滑道等多种项目。入场前,带队家长在前台签署了《安全须知》、办理了相关手续。
然而,在旱雪滑道项目环节,意外发生:经工作人员调整坐姿,小陈坐在一个轮胎中,被工作人员推下滑道,掉落在滑道底部的海绵池中。其间,小陈始终紧抓扶手,但仍造成右肩严重受伤,经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陈家长认为,项目保护措施存在缺陷,遂将运动基地及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2万余元。但运动基地则将事前带队家长签署的《安全须知》作为了免责依据,表示其已通过多种形式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且安全设施、场地管理、人员配置完善,小陈受伤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导致。
那么,这份《安全须知》是否能成为经营方免责的理由?法院审理后给出了否定结论。
温岭法院审理后发现,《安全须知》内容过于笼统,只是一份“万能”的通用模板,并未对“旱雪滑道”此类特定高风险项目的独特风险进行任何有针对性的、明确的提示。因此,难以认定经营者已尽到充分、有效的警示告知义务。
此外,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案涉旱雪滑道项目的全程操作(包括涂抹液体、摆放轮胎、推动下滑等)均由运动基地工作人员主导实施。小陈被推动下滑至跌落的过程仅约5秒,在此期间,小陈始终紧抓把手。鉴于上述过程短暂且完全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可以认定工作人员在推动轮胎滑动的操作过程存在瑕疵,与小陈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官指出,小陈母亲在知情情况下允许孩子参与活动,带队家长现场陪同,二者根据社会常识应能预见到该类运动的风险,但其监护存在失职之处。正是基于此,法院酌情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最终,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法院判决运动基地及其承保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实质性义务,而非形式上的“签字免责”。一份笼统的安全协议无法替代具体、明确的风险告知和严密、专业的现场管理与操作规范。经营者必须针对不同项目的具体风险,采取与之匹配的有效措施,才能真正筑牢安全防线。
来源:浙江法治报 陈贞妃 通讯员 赵云 钟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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