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持两份遗嘱争房产,笔迹鉴定还原真相
为争夺一套6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杭州市拱墅区的两个兄妹各执一份遗嘱对簿公堂。近日,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哥哥胡明(化名)继承父亲房产,小妹胡丽(化名)所持遗嘱系伪造,其诉讼请求被驳回,并将因虚假诉讼和扰乱法庭秩序被依法处理。胡老先生和妻子育有一男两女。胡家的这套房子是一套房改房。2013年1月,胡家母亲去世后,三兄妹与父亲协商约定,房屋一半产权归父亲,另一半由四人均分。此后,房屋由胡明管理,并主要由其负责照料父亲胡老先生。
2019年7月19日,胡老先生在浙江遗嘱库专业人员的见证下,按照法律程序订立遗嘱,明确其名下房产由胡明继承。
2021年5月父亲去世后,胡丽提出分割遗产。胡明出示遗嘱后,胡丽也拿出一份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21日的“遗嘱”,声称其后立遗嘱应优先生效。
对此,胡明表示怀疑,双方发生争执。而对于哥哥与妹妹的争执,胡老先生的二女儿并未介入,她认为哥哥提供的父亲遗嘱是真实的,且表示自己放弃参与分割父亲的那部分房产。
2024年1月,胡明向拱墅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父亲在浙江遗嘱库立遗嘱的全程视频、照片及生前笔迹样本。
经司法鉴定,两份遗嘱字迹形貌相近,但书写水平及细节特征存在大量差异。胡丽所提供的遗嘱笔迹在运笔特征、笔画转折、起收笔动作等方面存在大量不符合正常书写习惯的现象,具有明显摹仿特征,被认定为伪造。
法院经审理,判决胡老先生的房产由胡明继承。因胡丽所持遗嘱系伪造,涉嫌虚假诉讼,且其在法庭上无端吵闹,妨碍司法秩序,法院将另行严肃处理。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订立形式。立遗嘱时,应增强法律意识,确保遗嘱符合民法典形式要求,以提高遗嘱可信度,防止被伪造、篡改,保障自身和继承人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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