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无证驾驶”坠落损毁,谁来担责?
随着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其在航拍、农业、测绘、教育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黑飞”行为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无人机坠落毁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某培训学校与某中学系专业共建合作关系。2024年5月10日,某中学组织学生及家长参观,原定由某培训学校安排无人机飞行展示,但因该培训学校当天无适格操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在明知张某、刘某未取得无人机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并委托二人操控无人机。
不料,操作过程中,一架价值2万元的无人机坠落损毁。该无人机重量9.5千克至10千克,推荐最大起飞重量15.5千克。
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某培训学校将张某、刘某及某中学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无人机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操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需取得操控员执照,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本案中,案涉无人机属于上述范畴,需持证操控,而被告张某、刘某在未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的情况下,经他人委托擅自操控涉案无人机发生事故造成某培训学校的无人机毁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无人机飞行本应由原告某培训学校人员实施操控,但其工作人员却授意不具有无人机操控员资格的被告张某、刘某实施操控,是涉案纠纷的起因,原告某培训学校放任危险发生,对涉案无人机毁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工作人员联系张某、刘某参与无人机飞行并不知情,无人机坠落毁损带来的影响按常理也不会为某中学带来受益的效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中学承担责任,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酌定案涉无人机损失2万元,由原告某培训学校承担20%责任,由被告张某、刘某承担80%责任。
判决作出后,某培训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平阴县法院孔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夏民表示,无人机不是玩具,无人机飞行也不是法外之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飞行,更不得在禁飞区、人群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黑飞”。无证驾驶、违规操作不仅可能引发安全事故,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操控小型及以上民用无人机的人员,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接受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民航部门颁发的“无人机操控员执照”,否则不得从事飞行活动。本案中,张某、刘某均未取得相应资质,属于典型的“黑飞”行为。
同时,某培训学校作为专业机构,本应带头遵守行业规范、严格管理飞行活动,却在明知张某、刘某无证的情况下,为追求展示效果而随意委托,不仅违反了行业规定,更埋下了安全隐患,最终导致无人机损毁,自身也付出了代价。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无人机爱好者、从业者以及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持证飞行,安全第一。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从事无人机教学、培训、应用的专业机构,更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筛选和管理飞手资质,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绝不能为追求短期利益而放松安全要求。
来源:《济南日报》 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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