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女儿能否拒绝赡养
当父母未尽到抚养责任时,子女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判决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老张与小琳(化名)母亲在1991年离婚,约定女儿小琳由母亲抚养教育。不过,离婚后老张未按抚养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如今老张生活困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琳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小琳答辩称,老张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离婚后和母亲约定的抚养费从未支付过,而且自己如今生活同样困难,因此拒绝支付老张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案中,原告老张年事已高且缺乏劳动能力,被告小琳作为其女儿应当履行其法定的赡养义务,小琳也不得以老张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承担。关于老张主张的具体金额,因其未与小琳共同生活,且考虑到小琳的实际负担能力、自身及家庭的收入、经济情况,法院酌定小琳每月支付老张赡养费8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浙江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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