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侄子还是养子?遗产归谁?
是侄子还是养子?遗产归谁?法院:以“侄子”身份往来,未尽扶养义务,遗产归外甥姜老太去世后,其名下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成为亲人间矛盾的焦点。
外甥万骁手持姜老太生前亲笔所立遗嘱,主张继承全部遗产;侄子姜洋则以“养子”身份自居,坚称遗嘱无效,自己才是合法继承人。
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姜老太遗嘱真实有效,房屋由外甥万骁继承;同时指出姜洋虽名义上为“养子”,但长期以“侄子”身份与老人往来,未尽扶养义务,系争房屋归实际履行赡养责任的外甥继承,同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遗产折价款作出相应判定。
原告:遗嘱为凭,
赡养有据,理应继承遗产
“我姨妈姜老太和姨父梁老伯一辈子不容易,亲生儿子早年夭折,晚年全靠我们这些晚辈照料,她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我,合情合理!”庭审中,原告万骁情绪激动地向法官陈述。
万骁诉称,姜老太与梁老伯婚后育有一子,却在1969年不幸夭折,此后两人未再生育。梁老伯于2009年去世,姜老太也在2024年10月离世,两位老人的父母均已先于他们去世。被告姜洋是姜老太大哥的儿子,即老人的侄子。上世纪60年代,因当时的年代等特殊原因,姜洋将户口迁至姜老太家,登记为养子,但实际上并未与两位老人建立起真正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这么多年,姜洋从来没尽过赡养义务!”万骁举证称,梁老伯2000年前曾中风,此后长期在舟山的养老院生活,姜老太也一同居住。其间梁老伯的日常照料、病情护理主要由自己和其他表兄妹负责,姜洋从未前往探望。2009年梁老伯去世,葬礼由表兄操办,姜洋本人都未出席,仅由其父亲代送了花圈,花圈上仍标注“侄子”身份。姜老太晚年在上海的养老院生活,衣食住行、医疗费用均由万骁承担,养老院院长和护工都能作证,而姜洋仅被护工碰见过一次。
万骁向法庭提交了姜老太的两份自书遗嘱,遗嘱明确写明:“本市浦东新区房屋一套……包括余下全部存款及现金全由外甥万骁继承”“待我百年后,我将所有财产及现金,全部由外甥万骁继承”。此外,万骁还提出,姜老太的丧葬费、抚恤金也应归自己所有,因为姜老太的葬礼费用由其全额支付,且自己长期照料老人,与老人关系最为亲密。
被告:养子身份合法,
遗嘱无效,应法定继承
“我是姜老太和梁老伯唯一的养子,是法定继承人,房产和丧葬费都该归我!”被告姜洋当庭反驳,坚决不同意万骁的全部诉讼请求。
姜洋辩称,1974年2月,姜老太和梁老伯正式领养自己为养子,此后姜老太在职工登记表中也一直将其登记为儿子,这一收养关系合法有效,自己作为唯一的子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对于万骁提交的自书遗嘱,姜洋提出质疑:“姜老太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书写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份遗嘱是无效的!”但姜洋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姜老太立遗嘱时存在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
姜洋还向法庭出示了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姜老太和梁老伯生前无遗嘱,遗产由养子姜洋继承。凭借这份公证书,姜洋已于2025年2月将系争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当被问及为何未参加梁老伯的葬礼、为何很少探望姜老太时,姜洋未能给出合理说明,仅自认未参加梁老伯葬礼,辩称自己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尽到更多照料义务,但坚称自己与姜老太的养子关系合法有效,应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院:遗嘱有效房产归外甥,
养子少分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关于梁老伯的遗产份额,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姜老太在养老院与梁老伯共同生活,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而姜洋长期以来系以侄子的身份与梁老伯、姜老太往来,并未尽到一名养子应尽的扶养义务,故在分割梁老伯遗产时应当少分。
关于姜老太的遗产份额,其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姜洋虽抗辩姜老太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而养老院相关人员的证言足以证明姜老太立遗嘱时神志清醒,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故认定该自书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姜老太的遗产应按遗嘱由万骁继承。考虑到原、被告均愿以251万元价格竞购房屋产权,法院结合房屋产权份额分割及遗嘱继承情况,酌定房屋归万骁所有,万骁需支付姜洋遗产折价款101984元。
对于丧葬补助金14912元和抚恤金67104元(合计82016元),法院指出,抚恤金、丧葬费并非被继承人姜老太的遗产,抚恤金是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应根据死者生前近亲属与其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合理进行分配。而丧葬费是帮助死者近亲属料理死者后事的费用,应根据死者丧葬事宜费用支出情况予以分配。姜老太丧葬事宜产生的费用已由原告万骁负担,故其丧葬费由原告万骁取得较为适宜。另根据姜老太生前的生活情况以及其所立遗嘱内容,法院酌定姜老太抚恤金67104元由原告万骁分得62104元、被告姜洋分得5000元。丧葬补助金应根据实际支出分配,因姜老太葬礼费用由万骁支付,本应归万骁所有,但该款项已支付至姜洋账户,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该款项归姜洋所有,在遗产折价款中予以抵扣平衡。(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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