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草 发表于 2026-1-27 11:59:09

老人交了“超龄费”后在旅游中离世,责任谁负?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旅行社收取“超龄费”等行为,意味着其认可了提供更高标准服务的对价,其保障责任理应相应提升;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对自身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日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此前,某公司为客户策划了一次旅游活动,由某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该旅行社向年龄超过65周岁的人员收取每人800元“超龄费”。68岁的王某在交纳了“超龄费”后参团旅行。旅行第四天,从早上7时30分开始,王某随团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至当天22时20分返回酒店。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王某因身体不适导致呕吐晕倒,被紧急送医抢救,最终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而离世。
  王某子女与某公司、某旅行社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遂向大祥区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的子女认为,公司和旅行社未对老人的疾病尽到审核义务,未对出行风险尽到告知义务,老人的死亡与高强度旅游行程具有因果关系,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某公司和某旅行社认为,王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突发疾病而导致,且事先未告知存在身体不适,事发后两被告积极实施了救助义务,故其死亡与两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对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亦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过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某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询问摸底,亦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故对王某的死亡后果也存在过错。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两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对自身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
  法院认定王某死亡的合理经济损失为691586元,依法作出判决:王某对其死亡后果承担60%的责任、某旅行社承担25%的责任、某公司承担15%的责任。
  判决后,三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和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由该规定可知,旅游经营者不仅要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更应主动履行与这几类游客的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风险告知、健康询问、行程审慎安排等义务。旅行社收取“超龄费”等行为,意味着其认可了提供更高标准服务的对价,其保障责任理应相应提升。
  某公司作为活动的发起方,并非可以“一托了之”,对于活动性质、参与对象、合作方资质及行程的基本合理性,也负有审查义务,对于可能影响游客安全的重要信息负有告知责任,不能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自身法定义务。
  作为旅游者,特别是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在出行时必须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清醒认识,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随身携带好药物,在行程中密切关注身体变化,量力而行。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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