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限价房申购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优秀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烈士遗属、退伍残疾军人、立功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宁海县限价房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开展我县限价房申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购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2009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20757元/人/年);
3、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五年在本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
3、2009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20757元/人/年);
4、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
(三)优秀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县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县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县籍或外来务工人员;
3、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县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3、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五)烈士遗属、退伍残疾军人、立功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每月向县民政部门领取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一至六级退伍残疾军人、2008年12月31日前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退伍军人;
2、2009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20757元/人/年);
3、在本县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上述五类申购家庭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条件的界定依据《宁海县限价房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执行。
二、申购时间、地点
申购时间: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0日止,节假日休息,逾期不予受理。申购期内,申请人随带户口簿向宁海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相关表格,如实填写,并加盖相关单位印章后于截止日前送回。
申购地址:桃源中路135号建设局大院南楼3层宁海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联系电话:65577088 65577089 65577085
宁海县住房保障网:http://zfbz.nhjs.gov.cn
宁海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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