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的费用能报销吗?
根据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345号文件)》,自2008年1月15日起执行,急救中心收费标准如下:
1、院前急救费:150元/人次,指入院前的120急救或现场急救(含诊查、治疗、监护、护理、氧气、材料费,包括脏器功能衰竭、外伤、烧伤、中毒、窒息休克等)。
2、院前急救费(一般急救病人):50元/人次,指入院前的120急救或现场急救。
3、救护车费:起步价10元(3公里内),3公里以外部分2元/公里(按急救点出发→急救现场→送往医院的路程计算,不含120急救费)。
4、心肺复苏抢救费:100元/人次。
5、大出血抢救费:(含抢救材料、仪器,特殊止血材料除外)50元/人次。
6、药费按实际使用药品价格另行计算。
7、除救护车费外,其余费用医保参保人员可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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