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营业税由房价差额征收改为全额征收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7日发布的通知,明确个人出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从28日起,被业界称为“新国八条”的楼市新政中与市民关系最为密切的相关条款在宁波开始实施。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宁波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的契税征管中心,发现在显眼位置张贴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刚刚下发的通知。“我们已经接到通知,从今天开始,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一位负责契税业务咨询的女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转让住房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按营业税税额缴纳教育费附加等,宁波地区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税率为5.6%。以一套2008年100万购买的普通住宅,现在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之前按照差额缴纳5.6%的营业税也就是缴纳5.6万元,而以后将缴纳11.2万元。但是在楼市调控政策一波紧跟一波出台的情况下,如今宁波二手房交易出现像前面例子中所赚的差额有百万元之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按照去年9月份一套200万元购买的普通住宅,如今卖出的价格完全极可能只有210万元。那么,按照以前的政策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0.56万元,按照现行政策则是11.76万元,这样算下来卖方还要亏1.76万元,这还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其它税种。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如今二手房交易中产生的税费大多由买方承担,卖方出现亏损卖房也就是理论可能,这个“营业税全额”的政策将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买方负担。
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变动情况
(相关案例:100万元购买,200万元卖出的住房)
住宅类型 征收时间 政策调整前 政策调整后 税费差额
普通住宅 未满5年 (200—100)×5.6%=5.6万 200×5.6%=11.2万 5.6万
超过5年 免税 免税 0
非普通住宅 未满5年 200×5.6%=11.2万 200×5.6%=11.2万 0
超过5年 (200—100)×5.6%=5.6万 (200—100)×5.6%=5.6万 0
注:宁波市区普通住房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住宅
(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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