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以一赔十”是有条件的
日前,一童姓消费者在我县某超市购买的一瓶饮料,仅饮用一口即发现饮料变质,认为店方销售变质产品,存在主观故意,要求以一赔十。店方认为该饮料尚处保质期内,仔细查看,该饮料瓶有细小破损处,这才是饮料变质的罪魁祸首,并非故意销售变质产品,经与批发商联系,该批发商代表亦认为并非主观恶意,可按退一赔一予以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在此,宁海工商分局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实施已一年有余,其中第96条中“以一赔十”的规定已经深入民心,但消费者往往容易忽略该规定也是有限定条件的,只有当食品经营单位有以下十类情况之一,消费者才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退一赔十”: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2、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
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4、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
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
8、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9、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10、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据:今日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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