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忘的尘埃 发表于 2011-9-1 09:07:05

[法制动态] 三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条例昨获审议通过:有法傍身,修车不怕会被“宰”

       今后机动车维修不用再担心“被宰”,医患纠纷也可以通过多条途径化解,而市区的停车难问题,也有望缓解。

       昨天,为期三天的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结束了所有议程。《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这3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规经多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终于获投票通过。以上三项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记者 张璟璟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零配件以次充好

       维修单位将挨罚

       配件该修还是该换?换上的配件是全新的,还是翻新的?维修单位配件报价差距这么大,哪个最靠谱?不知底细的普通消费者,如何防止“被宰”?昨天,《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会上获得通过。

       修车更换下的配件车主有权要回

      以次充好最高罚5000元

      零件只是小问题,却说必须更换新的。而更换下来的零件,则被翻新后再卖给其他车主。这往往会成为维修厂的又一笔“收入”。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的书面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更换下的配件、总成予以登记,并交托修人自行处理。如果未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零配件必须有质量保证

       维修费不明码标价1000元起罚

       汽车同样部位维修,不同维修厂报出的价格差距大,4S店要价好几千,小修理铺只需几百元。收费合不合理?材料是不是可靠?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配件、材料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假冒的配件、材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不符合国家生产许可规定的配件、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维修配件应当加贴条形码,实行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经营者必须公开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材料及配件价格、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按照公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产地合理收取费用,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

       对未按照规范进行维修作业,作业缺项漏项或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未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价格分别标识等违规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经营户不执行最高罚5000元

      “车不是开坏,而是修坏的。”消费者少不了有这样的抱怨。爱车老毛病修不好,新毛病不断,维修质量有没有一个保证期呢?

   《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托修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维修经营者三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因同一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托修人可以要求维修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未按规定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无停车位将无法上牌”条款被删除

       经过三次审议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天也在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在此前的两次审议稿中删除的极具争议的条款,“无停车位将无法上牌”确实没有出现在最终通过的条例内。

       新改扩建建筑物

       必须配建停车场

       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市三区累计拥有机动车22.6万辆。而市三区拥有停车位仅有8.3万个。按照国际经验,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位之比应达到1:1.2。

       2010年,全市平均每天新增汽车约600辆,而目前停车位建设速度却非常慢。停车难,缺口大,怎么办?《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规定配建、新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场与专用停车场的区域。不按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配建停车场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此外,为了保障公共停车场顺利建设,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除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应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外,《条例》还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还将给予优惠措施。

       地少,车多,如何提高利用率呢?《条例》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那些空着的自用场地,也被鼓励拿出来建设临时停车场。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被鼓励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

       用地紧缺,得尽可能多划出停车位。比方,利用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建临时停车场;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过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前提是不得影响战时防控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了解一下

       公共停车场擅自停止营业的,最高罚3万元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确要停止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否则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范围的,每车位罚1万元

       有些楼宇,按规划是配建了地下停车场,可停车场不用于停车。这种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场为专用停车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每机动车位1万元罚款。

       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最高罚5000元

       单位、个人私自“圈地”,划“山寨”泊位的霸道行为要受罚。《条例》规定,违法设置、损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或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规停车或缴费的,最高罚款150元

       停车也要守规矩。要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车;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足额缴纳停车费。要是不守规矩,则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各类病历资料

       昨天,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就意味着,宁波化解“医患矛盾”,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医调会30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

       医患矛盾协调周期往往是旷日持久,这也给医患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此次通过的《条例》就明确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医患双方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中,《条例》对第三方人民调解机制做了比较细致的阐述。医调会由哪些人员组成呢?这可有明确标准,将由医学、法律、保险等专业和具备调解能力的人员组成,并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也可以吸收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人士参与。

       调解是否会无限期?条例中规定:医调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如有特殊情况,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此外,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场地,《条例》上也有相关规定,应当在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双方各自确定不得超过5名代表参加。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患者不能查病历资料,复制病历遭拒绝,这些问题今后都不会发生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匿或者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或启封。

      停尸闹丧,民警有权责令移放尸体

      针对聚众占据诊疗场所、停尸闹丧、阻碍医师依法执业等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条例》也做了禁止性规定。遇到上述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报警,现场处置民警应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方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的,现场处置民警应责令移放,并依法处置。

       索赔10万元以上,要先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死磕是行不通的,得寻求解决办法。索赔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处理。索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当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现代金报)

夹软 发表于 2012-4-19 19:46:17

我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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