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5573151 发表于 2011-9-8 08:26:45

[婚姻与法]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后重庆首份判决 女婿离婚时要求分割财产

       一本房产证上原本有父女二人的名字,后来因为女儿的名字被减去,前女婿为此状告父女俩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南岸区法院一审认定,这是父女之间的赠与和回赠,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在前天判决前女婿没有份。据悉,这也是我市依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作出的首份判例。

  合同上的名字

  一个打印,一个手写

  承办法官介绍,涉案房屋位于经开区,套内面积近130平方米,原为南岸区某单位职工的团购房。团购时间2005年,团购价为23万余元。今年6月下旬,该房的评估价为91万余元。

  按照团购单位的规定,只有该单位员工(含退休)才有资格参加团购。而涉案房屋就是用退休职工王江的指标购买的。

  法官称,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等相关资料表明,2006年8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一栏有王江及女儿王雪的名字。王江的名字为打印,王雪的名字为手写。后来,房产证上就有了父女二人的名字。

  2008年10月17日,王江与女儿签订协议,约定王雪自愿将该房属于她的那一半产权赠与父亲。

  同月31日,变更的房产证办下来,上面只有王江的名字。

  丈夫起诉离婚

  要求分割房产

  法官称,2008年10月,王雪被丈夫刘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因为房产证的变更是在起诉离婚之前,刘明提出,这套房屋有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法院决定另案处理。2009年8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随后,他们之间的争产官司随后开始。

  在刘明看来,此房有一半是前妻的,而且夫妻俩为此给了17万元给王江。但前妻在没有征得他的同意下,就将房屋赠与,这就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他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前妻与前岳父之间的赠房行为无效,并要求父女俩连带赔偿他32万余元。

  房系父亲出资

  女儿名字是后加的

  法官称,相关交费证据证明,从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8月9日,王江先后5次以个人名义交款23万余元。这些钱都是他在银行以购房款的名义存进单位账户的,交款人确实均为王江。后来,他又交了五通费、大修基金、契税等,这些表明涉案房屋是王江一人出资。

  王江所在单位负责团购房的多位员工证实,团购房本来是不能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但王江找到他们,再三要求把女儿的名字加上。因为老人80多岁了,如果他去世,房屋还是女儿的。如果不加名,就要多遭过户费。

  单位最后同意添加王雪的名字。所以,合同上就出现了一个打印、一个手写的情形。

  前女婿拿不出证据

  最终输了官司

  法院认为,通过购房合同、证人证言、交款证明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该房是王江一人出资购买。而刘明所称,他在2007年将自己的房屋卖了后,交给岳父17万元。可该时间是在王江交完房款之后,而且刘明拿不出交款的依据,这与常理不符。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当初王雪对这套房屋拥有的产权,是王江赠与给女儿的。即便后来王雪没有回赠,刘明也没有份。

  前天,法院判决驳回刘明的诉讼请求。

  (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前女婿刘明

  “前岳父交钱,不代表他出资”

  昨天,记者试图通过代理律师联系上刘明,但律师表示现在不想讨论此案。

  刘明曾在法庭上表示,前岳父一人负责交款,并不代表由他一人出资,前岳父只是代为处理。为这套房屋,他和前妻也交了17万元,所以有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江父女

  不可能赠给对女儿不好的女婿

  王雪在庭上称,她和前夫关系一直不好,从2007年起矛盾极度尖锐。房子是父亲送给她一个人的,不可能赠送给对自己女儿不好的女婿。

  后来,她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产权回赠给父亲,也是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理,并未侵害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

  即便没有新司法解释

  前女婿照样没份

  法官称,即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出台,从本案目前的证据来看,他们也会认定该房属于王江个人出资购买,并赠与给女儿的。这种情况下,婚姻法也规定对子女一方赠与的房屋,因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解释(三)出台后,更加明确了。

  本案因认定了房屋是王江个人出资购买,然后赠与给女儿。所以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夹软 发表于 2012-4-19 19:34:28

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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